1.事實發生日:100/10/05
2.公司名稱:金益鼎企業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及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
本轉換公司債以發行後屆滿二年之日為債權人提前賣回本債券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
應於本轉換債賣回基準日的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
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
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
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以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
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
贖回本轉換債。
6.因應措施:依轉換辦法規定執行。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相關事宜如下:
(一)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1.債券賣回基準日:100年12月15日
2.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0年11月16日起至100年12月15日止
3.利息補償金:債券面額之1.5056%
4.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
(100年11月16日)起至截止日(100年12月15日)之前一營業日(100年12月14日)止,
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二)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1.債券賣回基準日:100年12月16日
2.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0年11月17日起至100年12月16日止
3.利息補償金:債券面額之2.5156%
4.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
(100年11月17日)起至截止日(100年12月16日)之前一營業日(100年12月15日)止,
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0366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0號
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
(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