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3/25
2.公司名稱: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擇一或二
者以上搭配)以籌措長期資金案。
6.因應措施:提請99/06/18股東常會通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為因應本公司營運成長所需及其他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並使資金募集管道更
形多元化及彈性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資金需求情形
,於適當時機依公司章程、相關法令及下述各項辦理原則,選擇以發行辦理國
內現金增資或私募有價證券等方式(擇一或二者以上搭配)以籌措長期資金。惟
若以發行普通股方式募集資金,其發行股數以不超過20,000仟股為原則,茲將
其方式及內容說明如下:
(一)國內辦理現金增資: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擬採詢價圈購或公開申購配售方式擇一辦理,如以
詢價圈購方式辦理,除依公司法第267條之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0%~15%
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85%~90%擬提請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
,由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全數提撥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公開承銷,並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
辦理。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之。
2.若採公開申購配售方式,保留10%~15%由員工認購,提撥10%對外公開承銷,
其餘75%~80%由原股東按認購基準日股東持有比率認購。
3.本次籌資計畫之預計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因應公司
長期發展所需等一項或多項用途,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爭力、提
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4.本次籌資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
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
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
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
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二)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1.擬以私募方式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或辦理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若發
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上限暫定為壹拾億元;若辦理國內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其發行股數以不超過20,000仟股為原則。
2.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說明事項:
(1)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本次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訂價日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即參考價格)之八成。本次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轉
換價格暫訂為 38.6 元(暫以99年3月25日董事會前一日為訂價日),惟實際訂
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訂價日前一、 三、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即參考價格)之八成。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
股價格暫訂為 38.6 元(暫以99年3月25日董事會前一日為訂價日),惟實際訂價
日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2)特定人選擇方式: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3)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或引進策略性投資夥伴
等規劃,且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
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
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有強化公
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3.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
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
之事項,擬提 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
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之。
4.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
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
,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市(櫃)交易。
5.本次私募有價證券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擬提請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6.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
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
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7.上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依法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