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附 重大訊息 -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實施庫藏股

股票代號:8383 千附
發布時間:2011-08-12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實施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43,431,83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12~100/10/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7.50~35.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5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擬依相關規定實施100年第一次庫藏股,提請 討論。 說明:受信評公司標準普爾調降美國債信評等,歐美股市大跌影響台股,為響應政府呼籲上 市櫃公司實施庫藏股維護股價,以保障投資人權益,擬依相關規定實施100年第一次庫藏 股。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05,000仟元。 4.預定買回數量:3,000仟股。 5.預定買回期間:民國100年8月12日至100年10月12日。 6.買回之區間價格:上限每股價格新台幣35元,下限依董事會當日收盤價*70%,股價若跌破 區間價格仍可繼續買回。 7.買回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8.本次預計買回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2.54%。 9.董事會聲明書,詳附件三。 10.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附件四。 11.有關本次本公司買回股份之相關事宜,如主管機關核示有變更之必要者,則授權董事長 依主管機關核示進行修訂之。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 一 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買回之本公司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並轉讓予所屬員工,茲依前 述法令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相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相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一次或 分次轉讓予員工。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購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 四 條 股份轉讓之對象,係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年資滿一年且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 職之正式員工,享有認購資格。由本公司借調至關係機構人員亦得依本辦法之規定享有認購 資格。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 格。 第 五 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之庫藏股數額按其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因予以核計,茲敘 述如: 一、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二、員工於認購期間屆滿而認購不足之餘額,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 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者,依本辦法第九條辦理。 三、資格:凡經試用合格之現任正式員工,且具備下列資格之ㄧ者,得 參與員工認股。 (1)經試用合格之正式員工,至繳款截止日止為離職者。 (2)其他在職務表現或完成特殊工作或有特殊貢獻者,由各部門主管提報或由董事長分配予 現有員工。 四、員工得認購股數之計算方式,係以年資、職等、職稱等因素加權計算,以一股為單位, 未滿一股之零數不予計算。計算權數及公式如下: 員工權數=職稱、年資、考績等三個項目作為分配之依據,其分配比例各占 1/3。 五、董事長得視公司員工結構、各部差異及個人績效調整各階層及各部之分配股數。 第 六 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項,董事會得授權董事 長訂定及公佈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 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 八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 九 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 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 十 條 權責單位: 一、財會計部負責股份轉讓辦法之規劃、修訂。 二、管理部負股票之分配與試算。 三、股務代理負責股票之過戶、發放及保管事宜。 第十一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本處理程序經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董事會通過。 本處理程序經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董事會通過。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0年8月12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通過,自 100年8月12日起至100年10月12日止於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預定買回 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05,000仟元。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54%,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5.1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公 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徐 志 宏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千附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在規定之範圍 內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等,並 未產生重大之影響,其買回價格區間之訂定應屬合理。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黃顯華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註:前述評估係依本公司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為 準之法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預定買回股份之最高總金額上限為新 台幣105,000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