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原告)、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下稱浩漢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處份案號:北院隆99司執全子字第51號
2.事實發生日:99/01/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承攬浩漢公司轉包工程,因浩漢公司未依約履
行給付工程款、物調款及溢扣本公司保留款,總計達61,114,882元正,本公司
履經催告,浩漢公司未為給付,是而本公司於98年12日1日具狀起訴。
嗣浩漢公司逕以工期超過合約預定工期,遑稱本公司逾期完工執行假扣押。
4.處理過程:針對本公司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部分,業於99年1月15日開庭乙次,
下次庭期為99年1月27日之調解庭,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之中。
另浩漢公司對本公司提起假扣押執行乙案,本公司為保商譽,堅持商業道德之理念,已
於99年1月22日提存擔保金並聲請撤銷浩漢公司之假扣押執行。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浩漢公司聲請之假扣押標的金額為5400萬元正,
本公司已全額提存擔保金,該等款項之支出乃係擔保性質,對公司之影響不大。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對工程品質極盡要求能事,是而對應有之權利亦不容放
棄,是浩漢公司未依約履行應付款項,本公司據以起訴乃屬合理。而對浩漢公司遑指逾
期責任,本公司一本商譽堅持捍衛到底,是將依法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