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10
2.公司名稱:冠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可轉換公司債債權人行使賣回權。
6.因應措施:依該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發行滿三年,
可轉換公司債債權人得行使賣回權。本次債權人行使賣回權
共 537張,本息共新台幣56,154,090 元。價款於賣回基準日:100年3月4日後
五個營業日即100年3月10日支付。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依稅法相關規定代扣利息所得稅後之餘額已於100年
03月10日依債券持有人留存匯款資料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