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0/29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冠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冠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截至
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前三季之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
核閱竣事。上開財務季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核
閱結果出具報告。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
劃並執行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財務季報表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如財務季報表附註四(三)所述,冠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九
月三十日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帳面金額分別計100,315千元及25,474千元及
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前三季認列之相關投資利益(損失)分別計22,251千元及(152)
千元,係依據被投資公司自行編製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季報表計列。另,附註十
一(二)及(三)「轉投資事業及大陸投資相關資訊」係由被投資公司所提供,本會計師
未依第二段所述之核閱程序執行核閱工作。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上段所述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季報表及其相關資訊若經會計
師核閱,對第一段所述之財務季報表可能有所調整外之影響外,並未發現第一段所
述財務季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