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22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除權除息基準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九十二年盈餘分配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07.15
金管證一字第0930131495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依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未分配盈餘中提撥52,832,540元為股東紅利;
2,187,860元為員工紅利,每股配發現金0.5元,股票股利按原股東持有股
份比例分配每仟股無償配發150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於配股基準日起
五日內由股東自行拼湊,未拼湊或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按面額折發現金,
計算至元為止,並授權董事會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2.本公司以盈餘52,832,540元增資發行新股5,283,254股,每股面額10元,
依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所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之.
3.本次除權除息基準日訂為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除權除息交易日為九
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停止過戶期間為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至九十三年八月
二十二日, 最後過戶日為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現金股利發放日為
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4.本次盈轉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