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雄縣政府
法院名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處分機關、相關文書案號: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二號
2.事實發生日:92/06/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美濃保証量催告案
4.處理過程:1、催告歷程:92.2.24、92.4.21、92.5.2三次函催告垃圾保証量並於92.5.2
限期30天給付,逾期逕以之為解約通知。2、訴追起訴:92.6.9起訴請求縣府給付
$113,256(仟元)包括合約保証量、應急掩埋場費用、飛灰、灰渣處理費、履約保証金
等),並主張按年利率5%加計利息。3、92.7.31本案第乙次開庭。(本案委由吳玉豐
律師辦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高雄縣政府亦未依約提供合法衛生掩埋場處理焚
化後之灰渣及飛灰,故本公司自92年6月起停止美濃廠之營運,相關土地、廠房及設備
巳轉列閒置資產計 $102,700(仟元),另未收取之帳款計$15,749(仟元)。本公司
於92年6月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擬向高雄縣政府全額求償。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訴訟中。
7.其他應敘明事項:法官要求兩造訴訟標的金額再行確認,並認被告(縣府)所提理由尚
嫌薄弱,應就其所提費用分擔部份負舉証責任,命其再補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