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瞻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執行100年第二次庫藏股買回本公司股份

股票代號:8271 宇瞻
發布時間:2011-08-29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執行100年第二次庫藏股買回本公司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29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73,655,89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30~100/10/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3.00~22.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594,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於98年11月20日至99年1月19日買回本公司股份係屬興櫃公司,故不適用。 (2)於100年6月21日至100年8月19日止二個月,已買回1,594,000股,買回總金額為新台幣 25,035,756元。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於100年6月21日至100年8月20日止二個月,原預計買回5,000,000股,但本公司視股價變化 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以維護股東權益,僅買回1,594,000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一、為維護本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擬買 回本公司股份,以供辦理註銷股份之用途。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項規定,預定於買回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 記。 三、擬同意本次買回庫藏股之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法定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473,655,891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0年8月30日至100年10月28日止二個月,預計買回數量 2,0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3元至22元間,若市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本公 司得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1,594,000股。 (8)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i) 於98年11月20日至99年1月19日買回本公司股份係屬興櫃公司,故不適用。 (ii) 於100年6月21日至100年8月19日止二個月,已買回1,594,000股,買回總金額為新台 幣25,035,756元。 (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於100年6月21日至100年8月20日止二個月,原預計買 回5,000,000股,但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以維護股東權益,僅買回 1,594,000股。 (10)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詳如附件。 四、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約1.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約佔本公司流 動資產之1.7%,並不影響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資本維持。 五、本次申報買回庫藏股係以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為目的,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擬同意出具聲明書。 六、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全權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辦理公告、申報及相關執行 庫藏股買回等事宜。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0年8月29日民國100年第三次董事常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 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 1.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13元至每股22 元,其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 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亦未產生重大影響;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22元 計最高為44,000仟元,依據該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保留盈餘為329,729仟 元,股本溢價及已實現資本公積為166,479仟元,並扣除董事會特別盈餘公積22,552仟元, 合計為473,656仟元,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 額, 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