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7/20
2.公司名稱:富鼎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富鼎一)(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
截至99年06月30日止僅餘8,500仟元流通在外,佔原發行本轉換公司債金額
4億元之2.125%,已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10%,故依本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擬於99年08月30日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
之「債券收回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行使贖回權,並於債券收
回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即剩餘之流通債券)。
6.因應措施:
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富鼎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
條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轉換公司債贖回相關規定如下:
(1)本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99年08月30日起至99年09月29日。
(2)證券交易商受理期間:99年08月30日至99年09月29日。
(3)本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99年09月29日。
(4)本轉換公司債轉換基準日:99年09月29日。
(5)本轉換公司債終止上櫃買賣日:99年09月30日。
(6)本轉換公司債每張收回價款:新台幣壹拾萬元整(按債券面額)。
(7)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名冊基準日:以99年08月25日之債券持有人名冊所
載者為準,本公司將於99年08月30日以前郵寄「債券收回通知書」予各債券
持有人。
(8)本轉換公司債收回手續(本轉換公司債己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轉換公司債收回通知之始日(99年08月30日)起
至屆滿日(99年09月29日)之前一營業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
贖回手續。
(9)若債權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
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即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
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持有之轉換公
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地址及電話: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