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100/03/1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1)張晉禎/財務暨管理處協理
(2)楊其昶/行銷暨資材處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及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1)張晉禎/財務暨管理處協理
(2)楊其昶/行銷暨資材處協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張晉禎:無錫菱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2)楊其昶:南昌菱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1)無錫菱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蘇省無錫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93號地塊
(2)南昌菱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高新開發區火炬五路36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無錫菱光科技有限公司:影像感測器之製造
(2)南昌菱光科技有限公司:影像感測器之製造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上述大陸地區事業均為本公司100%間接持有之轉投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