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100/03/1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張瑞欽執行長、葉清彬總經理、
楊正宏副總經理、林志明協理、蔡明助協理、郭昭成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擔任本公司子公司、孫公司或相關企業下列職務
青島長宏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清彬、董事兼總經理蔡明助、董事林志明、
監察人郭昭成;惠州市盛宏貿易有限公司董事林志明;Wah Hong Development
Ltd董事張瑞欽;Wah Hong Technology Ltd董事葉清彬、楊正宏;
香港長宏光電有限公司董事蔡明助;香港盛宏有限公司董事林志明。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除對本案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已迴避外,其餘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葉清彬總經理、林志明協理、蔡明助協理、郭昭成協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青島長宏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清彬、董事兼總經理蔡明助、董事林志明、
監察人郭昭成;惠州市盛宏貿易有限公司董事林志明。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青島長宏:膠州市云溪街道辦事處膠州灣工業園二期,太湖路東
盛宏貿易: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盛榮路10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青島長宏:生產平板顯示器件、LCD用光學膜片、板材、LED相關材料(封裝樹脂、
散熱材料)、太陽能模組相關材料
盛宏貿易:銷售液晶顯示器件及零配件、複合材料、電子零配件、光學材料、
光學儀器及其配件、機械設備、五金配件;貨物進出口及技術進出口。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上述人員係本公司百分之百控股公司所指派之法人代表,本身並未持有該公司股份。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