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5/27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兆豐銀行、玉山銀行、彰化銀行、台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
大眾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灣工銀、中華開發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東亞銀行。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5年期新台幣壹拾伍億元聯合授信案。
甲項授信:新臺幣伍億元整,一次動用。
乙項授信:新臺幣拾億元整或等值美金,得分次動用,並得循環動用。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穩定中長期營運資金。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償還既有銀行借款及充實中期營運週轉資金。
9.其他應敘明事項:授信期限為自首次動用日起算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