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5/03
2.公司名稱: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2款辦理,
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價款,存儲於發行人所開立之專戶內,應分別訂立代收價款
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且於訂約二日內,將訂約行庫名稱及訂約日期公告。
6.因應措施:
(1)訂約日期:99年5月3日
(2)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3)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