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99/08/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李逸誠執行副總經理及沈復君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同意本公司經理人擔任轉投資公司董事及總經理職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轉投資公司董事及總經理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董事6席,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李逸誠執行副總經理及沈復君
協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李逸誠執行副總經理擔任轉投資公司「
昆山無敵電子有限公司」董事及法人代表及沈復君協理擔任「昆山無敵電子有限公司」
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昆山市新南東路358號綜合保稅區大廈8樓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銷售電子辭典、掌上電腦、電腦字典、手機、MP3
等數碼設備、電腦週邊產品,線上點唱機設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係由本公司另一轉投資公司「無敵數碼科技(昆山)
有限公司」指派法人代表,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