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3/30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94年11月10日及96年2月13日董事會通過依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一規
定,公司得於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迄今已逾三年未
轉讓,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董事會決議辦理註銷。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30
(2)減資金額:429,052,680元
(3)消除股份:42,905,268股
(4)減資比率:4.84%
(5)減資後實收資本額:8,428,553,580元
(6)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訂定減資基準日為9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