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峰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將藍寶石單晶之相關營業分割移轉 予新設立100%持有之子公司

股票代號:8121 越峰
發布時間:2010-06-28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將藍寶石單晶之相關營業分割移轉 予新設立100%持有之子公司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分割 2.事實發生日:99/6/28 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本公司對轉投資新設之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 本公司作為對價,股東權益不受影響。 7.併購目的: 進行組織重組及專業分工,以提高競爭力及經營績效。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實現專業分工,以提高競爭力及經營績效。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次分割並未辦理減資事項,故對本公司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並無影響。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換股比例:本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預計為600,000仟元, 按每10元換取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1股,本公司共換取台聚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60,000仟股。 (2)計算依據:換股比例係參酌擬分割讓與之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每股淨值及 分割換股合理性之專家意見書訂定之。 11.預定完成日程: 分割基準日暫定民國99年10月1日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1)自分割基準日起,本公司分割讓與之一切資產、負債及其截至分割基準日仍為 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台聚光電依法概括承受;如需辦理相關手續,本公司應 配合之。 (2)除分割讓與之負債與分割前本公司之債務係可分者外,台聚光電應就分割前本 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與 本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 內不行使而消滅。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不適用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1) 預定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以分割讓與之資產減負債計算之,預計為新台幣 600,000仟元。 (2)預定分割讓與之資產:預計為新台幣1,050,000仟元。 (3)預定分割讓與之負債:預計為新台幣450,000仟元。 (4)前揭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資產及負債金額,暫以本公司民國99年3月31日經 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帳面價值,考量機器設備之增置及固定資產折舊及預估至 分割基準日(目前暫定為民國99年10月1日)相關科目之帳面價值等變化因素進 行預估,惟實際金額仍以本公司分割基準日之帳面價值為準。 (5)就前揭所定之分割讓與資產、負債倘有調整之必要時,得由本公司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協商調整之,如因此需調整營業價值或新設公司發行股數者,亦同。 (6)本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為新台幣600,000仟元,按每10元換取台聚光電新發 行之普通股1股,本公司共換取台聚光電普通股60,000仟股。若有不足換取一股者 ,由台聚光電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按不足換取股份之營業價值,以現金乙 次給付予本公司。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無 16.其他重要約定事: 無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無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