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08
2.公司名稱:振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第九屆第十二次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原辦法修訂於
97年03月20日。
6.因應措施:修訂本公司第二次庫藏股[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部份內文
修訂內容對照如下:
修訂前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
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之情形,得按比率調整之。
修訂後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
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之情形,得按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
,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
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
之1規定事項後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