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上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庫藏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 之相關資訊。

股票代號:8112 至上
發布時間:2011-08-30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庫藏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 之相關資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452,819,38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31~100/10/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3.50~25.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3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201,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前三年內累計買回公司股份共32,401仟股,實際累計買回金額計新台幣416,250仟元。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第一次申請買回,實際買回2,636仟股。 (2)第二次申請買回,實際買回2,189仟股。 (3)第八次申請買回,實際買回5,401仟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買回期間股價逐漸穩定。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為激勵員工士氣並留任優秀人才,擬實施第十次庫藏股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其 適用目的為轉讓股份予員工,並訂定「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案。 說 明: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452,819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0年8月31日至100年10月28日。 5.預定買回之數量:10,000仟股。 6.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3.5元至25元,但股價若跌破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 司股份。 7.買回之方式:自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市場買回。 8. 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擬具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附 件七)。 9.請通過「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附件八)。 10. 提請 討論。 決 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 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本公司員工或未滿一年表現傑出經董事長同意之 員工,即享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認購權利。員工得認購股數,授權董事長按員工職 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之,為落實本公司治理精神,針 對一級主管以上之認股狀況應提報董事會核備之。 另前述員工一旦提出辭呈者,即喪失執行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認購權利。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 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五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角以下四捨五入)。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 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八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九條、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訂定日期:本辦法經董事會於一百年八月三十日決議通過。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3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4.3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對至上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 金流量狀況等之影響並不重大。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