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9/08
2.公司名稱: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董事會決議通過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董事會決議通過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內容如下:
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流通餘額88張(即880萬元整),
依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公司以債券面額贖回,
其債券收回通知書內容如下:
受文者: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權人
副本收受者:債權人之受託人(玉山商業銀行信託部)
主旨:謹通知收回本公司96年9月3日發行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請 台端依說明程序辦理。
說明: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後翌日(
96年9月4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101年7月25日)日止,若本轉換
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一
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
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
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
載者為準(99年10月6日),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
,則以公告方式為之)。本公司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流通
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若債權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民國99年11月
10日),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
憑),則本公司將於該期間屆滿時(或屆滿日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者),一律按前項所述依債券面額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三、自民國96年9月3日起至民國99年9月8日止,本轉換債未轉換餘額為8,800,000
元。
四、本轉換債申請贖回程序:
1.採帳簿劃撥賣回方式者:
本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本轉換債之收回, 貴債權人可於收回權開始日前一
個營業日起至收回截止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止,攜帶集保帳戶存摺及印鑑直接至原交
易券商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
作業申請書」,由集保公司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辦理。
(1)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99年10月13日
(2)債券收回期間:99年10月13日至99年11月11日。
(3)證券交易商受理期間:99年10月12日至99年11月10日。
(4)債券收回基準日:99年11月11日。
(5)終止上櫃買賣日:99年11月12日。
2.本公司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債券,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台幣壹拾萬元,並統
一於99年11月22日由本公司扣除郵匯費後以匯款方式給付予各申請人。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復興
北路420號5樓,電話:(02)2509-1277。
六、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