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0/07
2.公司名稱:大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債
券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債截至99年9月30日
止通在外餘額為新台幣33,000仟元,已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新台幣700,000
仟元)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五個
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債之投
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
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知櫃買中心公告,並
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贖回殖利率(4.9546%)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流通在
外之本轉換債。
(2)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若債
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
,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6.因應措施:相關贖回時程如下:
a.債券停止過戶期間:99年10月28日起至99年11月1日止。
b.債券贖回期間:99年11月3日起至99年12月2日止。
c.債券收回基準日:99年12月2日。
d.債券終止櫃檯買賣日期:99年12月3日。
e.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99年11月3日。
f.債券收回手續(債券己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
收回通知之始日(99年11月3日)起至屆滿日(99年12月2日)之前一營業日止,
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g.債券持有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贖回作業,本公司於收回基準
日(99年12月2日)五個營業日(99年12月9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予各債券持有
人。
h.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
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