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2/23
2.公司名稱: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99/02/23董事會決議
6.因應措施: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
換辦法」(以下稱「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
理。
一、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一)本債券發行滿三個月翌日起至本債券到期前四十日止
,若本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低於貳仟伍佰萬元(原發行總額
之10%)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一
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
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本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
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
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
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
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
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流通在外之本
債券。
(二)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
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
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
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持有之本債券
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
二、每張債券收回價格:依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按債券面
額收回全部債券。
三、本公司將於99年3月3日起以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通
知及受理債券收回申請之期間為一個月,即自99年3月3日
起至99年4月2日止(券商受理收回最後日為99年4月1日),
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即99年4月2日)收回全部未轉
換之公司債。
四、依本轉換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本公司收回(包括由市
場買回)、償還或已轉換之本債券將被註銷,不得再行賣
出或發行。
五、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即99年4月2日)收回全部未轉
換之公司債,並於99年4月6日起終止櫃檯買賣。
六、本公司債將於99年4月9日,將買回價款(扣除稅款及郵資)
,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掛號郵寄至債券持有人通訊地
址或匯款(扣除匯費)至債券持有人登記之銀行帳號。
七、若債券持有人逾期或未通知本公司將「瀚荃二」收回,本
公司依本轉換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以通知期間屆滿
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債券持有人所持有之轉換公司債依現
行轉換價格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其轉換價格為新台幣
26.3元,於債券下櫃日(99年4月6日)起算市場交易第五
個營業日,匯撥至債券持有人集保帳號。
7.其他應敘明事項:以上相關事宜,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華
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民生
東路4段54號4樓,電話:02-2718-6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