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08
2.發生緣由: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1)九十二年度可分配盈餘之股東紅利新台幣70,269,000元中提撥新
台幣23,423,000元及員工紅利新台幣4,030,000元,總計新台幣27,453,000元,增資發
行新股2,745,3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期貨局93年7月6日證期一字第0930129607號函核准在案。
(2)九十二年度未分配盈餘轉增資2,342,300股,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持股
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100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以現金發放,其股份由本公司職工
褔利委員會按票面金額認購,新股之權利與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3)本公司訂於93年8月13日為普通股除權配股基準日及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最後過戶
日:93年8月6日,停止過戶期間為:自93年8月9日起至93年8月13日止。
(4)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現金股利每股分派新台幣2元,擬訂於93年9月1日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