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8/17
2.公司名稱: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一百年度現金增資乙案,業經金管會於100年5月25日金管證發字
第100002269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因考量市場客觀環境變化及參酌最近本公司普通
股價格波動,向金管會申請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自100年8月16日至100年9月1日。
業於100年8月17日獲該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39385號函核准備查在案。
6.因應措施: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致原股東及員工權益受影響之補償方案:
一、本公司一百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年8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39385號函核准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在案。
二、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后:
(一)本公司因延長本次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特訂
定本補償方案。
(二)適用對象: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0年7月11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參與本
次現金增資之本公司員工。
(三)申請期間:自100年8月17日起迄100年8月23日止。
(四)申請方式:
1.於100年8月15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仍維持認購意願,請填具「繼續認購
聲明書」,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九十七號地下二樓),逾期未送(寄)達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2.於100年8月15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
書」,檢附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於申請
期間截止日(100年8月23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九十七號地
下二樓),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五)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
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1.35%(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00年8月15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之。
註2:實際退款日暫訂為100年8月31日,係以確定已繳款人可收到退回款項之日期為之;
另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退還。
(六)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業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
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七)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票先以股款繳納憑證上櫃買賣,並於上櫃買賣日直接劃撥
至認購繳款人指定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帳戶。上開股款繳納憑
證預計於100年9月6日上櫃買賣,實際日期另行公告。
承 諾 書
本公司一百年度現金增資乙案,業於100年5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22699號函申報生
效在案,每股以新台幣48元溢價發行。
有鑒於近日台灣資本市場變動急劇,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已與本公司普通股價格趨近
,為順利募集本次資金,本公司奉董事長指示維持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每股48元,但
延長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洽特定人繳款期間為100年8月16日起至100年9月1日止,故
預計股款繳納憑證上櫃買賣日期亦由100年8月25日變更為100年9月6日。若因特定人繳
款期間延長,致原股東及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本公司願負賠
償責任。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李熙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