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25
2.公司名稱: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原辦法訂定於96年12月14日,
97年01月14日修訂、97年12月29日修訂.
6.因應措施:本次修訂內容對照如下:
第五條 修訂前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並授權董事長核定員工受讓認購股數。
修訂後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並授權董事長核定員工受讓認購股數。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
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修訂前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修訂後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或按下列公式計算之價格,
取孰高者為轉讓價格。
(一)股份轉讓權利給與日預定之轉讓價格 = 股份轉讓權利給與日本公司股票
之收盤價格 - $20
(二)若股份轉讓權利既得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遇有低於股份轉讓權利給與日
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格時,實際轉換價格 =股份轉讓權利給與日預定之轉讓價
格 -(股份轉讓權利給與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格-股份轉讓權利既得日本
公司股票之收盤價);否則,實際轉換價格 =股份轉讓權利給與日預定之轉讓
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
整之。
第九條 修訂前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四款之規定,將
相關資料送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場外交易後,始得辦
理過戶。
修訂後 刪除。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