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2/13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九十三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發行及認股辦法主要內容:
九十三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
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
規定,特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
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有表決權股數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
員工為限。
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由總經理核定,並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1,4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
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4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 認股價格:不低於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
股價格。
(二) 權利期間:
1.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
證自發行日起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50%
2.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退休、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規定留職停薪之相關原因發生,經由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
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利行使期間應依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款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
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
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
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若為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
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
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但不限於辦理現金
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 調整後認股價格=
.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 ----------------------------
. 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公司合併、公司分割時,其每股認股價格則將依相關法令予以調整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 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證櫃檯買
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利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
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
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
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
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 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普通股股票,優先以集保劃撥方式為發放方式。
(三) 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財團法人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櫃或上市買賣。
(四)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五) 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
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
格。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認股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