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銳 重大訊息 - 更正"公告董事會決議第2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買回股份之 總金額上限"

股票代號:8093 保銳
發布時間:2011-08-26
主旨:更正"公告董事會決議第2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買回股份之 總金額上限"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2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770,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29~100/10/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25~11.77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年10月7日執行完畢自97年9月10日至97年11月7日止之買回期間,以平均價格每股約新台 幣 10.13元,買回本公司普通股1,5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董事會記錄 案由六:擬依法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與本公司員工案,請 議決。 說明:1、依據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 規定辦理。 2、本公司擬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相關事項內容如次: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1,77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00年8月29日起至100年10月28日止。 預計買回1,000,000股,即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56%。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5.25元至11.77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列所定區間 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於櫃檯買賣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爰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第七條規定,每日可買進股份數量不超過300,000股。 3、為使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有所依循,擬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並依法 出具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0年08月26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最長不得逾三年)年 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 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公司應自行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 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 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六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 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 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 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 × ------------------------------------------ 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 證 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其他﹚ 第十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 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通 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點五六,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二,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 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蘇彥文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證券承銷商之意見,保銳科技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擬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5.25元 至11.77元間,係落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 版」,所認為合宜之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5.25元至11.77元範圍內。 保銳科技買回股份後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 動比率及償債能力等項目,各項指標變動影響不大,且均維持合理之範圍內。綜上,保銳 科技公司本次買回股份對其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