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3/09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建暐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整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發行價格: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6.發行期間:民國93年至民國98年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擴充產能、償還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
10.承銷方式:由證券承銷商採詢價圈購方式全數對外承銷
11.公司債受託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
15.簽證機構:無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相關轉換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並報
奉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17.賣回條件: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二年之前三十日及滿三年之
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
,並函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債持有人賣
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
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合計為債券面額之
103.53%、滿三年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合計為債券面額之106.12%),
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
18.買回條件:
1.本轉換債發行期滿一個月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日前四十日止,
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
換價格達百分之五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
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
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
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
按以下之債券贖回收益率(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止
)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1)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滿二年之日止,以1.75%之債券贖回收益率。
(2)發行滿二年翌日起至發行滿三年之日止,以2%之債券贖回收益率。
(3)發行滿三年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日前四十日止,以債券面額贖回。
2.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日前四十日止,本轉
換債經債權人請求轉換後,當其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壹仟伍佰
萬元(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
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
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前項所述之期間及其債券贖回收
益率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本轉換債。
3.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
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
其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股票。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1.債權人透過台灣證券集中保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
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註明轉換)
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由交易
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日後送交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
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股票
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2.債權人透過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直接進行轉換
本轉換債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蓋有原留印鑑之「轉
換請求書」,並檢同本轉換債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
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受理後,除應登載於股東名簿內之外,並於五個營業
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股票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轉換價格尚未決定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