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9/15
2.公司名稱: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福華二」
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年當日為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債券之賣回基準日,
本公司將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券持有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
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
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至前五日之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書面通知於送達
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
本轉換公司債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
本轉換公司債。
6.因應措施:按轉換辦法規定執行。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
),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持有之公司債贖回。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99年10月30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99年9月30日至99年10月25日止。
(四)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五)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7463797)
(六)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賣回通知之始日
(99年9月30日)起至屆滿日(99年10月25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
賣回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