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本公司董事長鄭月卿及業務副理胡華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金訴字第13號
2.事實發生日:100/05/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證券交易法等起訴本公司董事長及業務副理胡華嫥。
4.處理過程:
各該當事人接獲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鄭月卿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
罰金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胡華嫥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因屬鄭月卿及胡華嫥個人所涉訴訟案件,且發生時間為90年~92年,因年代久遠,
故對本公司現今財務與業務狀況均不生任何影響,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鄭月卿及胡華嫥業已委託律師處理第二審上訴事宜,將於近日內就該判決內提起上訴,
以證清白。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判決為第一審判決,仍可上訴,故本案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