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00/06/1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吳錦川先生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暨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上海利樂奇微電子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
達新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智成電子有限公司(香港)及
Aimtron Technology Corp.(BVI)之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100/06/10至103/06/09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吳錦川先生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暨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上海利樂奇微電子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上海市閔行區浦江鎮新駿環路189號C118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分立器件、電子專用設備的批發、進出口、
佣金代理,提供相關的配套服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為本公司之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