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100/06/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張知仁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對關係企業部分予以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0/06/24~103/06/23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張知仁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三河奧斯特董事/上海奧斯特董事/奧斯特有
盛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河北省北京燕郊經濟技術開發區/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加
太路39號1號樓第五層8部位/深圳市福田區車公廟工業區車公廟廠房301棟1-6層第四層A9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高壓鋁質電解電容器/石英振盪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代表本公司參與關係企業董事會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0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