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案號:中華民國年度士院民認智字第10000100287號
2.事實發生日:100/04/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香港龍球有限公司主張本公司對其負有給付貨款
美金150286.65-義務,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我方因先前委託
香港龍球公司製造之商品,因品質問題導致無法順利交貨,因此產生之相關
費用應由龍球負責,故我方亦將該貨品退還給香港龍球有限公司,惟遭該公司
無故拒絕, 故本方並無支付貨款之義務。
4.處理過程:配合司法調查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經本公司評估後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任律師研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