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27
2.公司名稱: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
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 (包含案由、說明及標點符
號在內﹞為限,提案內容超過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
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2)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民國100年4月18日起至
100年4月27日止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郵寄者以受理期間內寄達為憑,
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受理股東
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第172條之
1規定辦理書面提案手續。
(3)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
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