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2.事實發生日:99/12/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及關係企業與香港商萬裕集團(含香港商萬裕
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就先前雙方之給付貨款及
產品瑕疵損害賠償爭議之爭訟事項,達成和解。
萬裕集團同意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扣取部份貨款作為產品瑕疵
損害賠償.雙方同意各自取回向法院提存之擔保金並撤回相關訴
訟,雙方並同意各自撤回相關訴訟。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依協議支付貨款給萬裕集團,萬裕集團於99年12月23
日向士林地院撤回對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之訴訟。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經本公司評估後,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訴訟案結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