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2.事實發生日:99/11/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香港上市公司萬裕電子集團所屬關係企業主張本公司及關
係企業對其負有給付貨款義務,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民
事訴訟。由於萬裕集團之關係企業出售鋁質電解電容器給本
公司及關係企業,因產品品質所衍生產品瑕疵損害賠償爭議
尚待釐清,故本公司暫時保留貨款,待爭議解決再付貨款。
4.處理過程:
雖然雙方對各自立場有所主張,但雙方還是本於負責任解決事
情之心態,就先前雙方之給付貨款及產品瑕疵損害賠償爭議之
爭訟事項,達成和解協議。
萬裕集團同意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扣取部份貨款作為產品瑕疵
損害賠償.雙方同意各自取回向法院提存之擔保金並撤回相關訴
訟,且雙方均同意不再因本事件而對他方請求或主張。
本公司業已收到香港商萬裕集團給與本公司擔保金取回暨放棄
對提存物所得主張之一切權利,不予保留之同意書。
俟本公司取回擔保金並依協議支付貨款給萬裕集團後,萬裕集團
即向法院撤回對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之訴訟。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經本公司評估後,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目前所有訴訟和解後續事宜,本公司皆委由律師,全權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