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霖 重大訊息 - 台灣最高等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93號民事裁定相對人萬利 信電子有限公司等與本公司間聲請假扣押再抗告案駁回再抗告訴 訟費由再抗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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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0-06-25
主旨:台灣最高等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93號民事裁定相對人萬利 信電子有限公司等與本公司間聲請假扣押再抗告案駁回再抗告訴 訟費由再抗告人負擔。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最高等法院 2.事實發生日:99/06/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台灣高等法院對士林地院98年度裁全字第1612號裁定廢棄 相對人不服提起再抗。台灣最高等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93號 民事裁定相對人萬利信電子有限公司等與本公司間聲請假扣 押再抗告案駁回。再抗告訴訟費由再抗告人負擔。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基於維護公司權益從假扣押案件發生即以足額反擔金 解除假扣押,並立即向高院提起抗告,並經高院裁定士林地院 98年度裁全字第1612號裁定廢棄,相對人不服提起再抗,現經 最高院院駁回相對人再抗告案。再抗告訴訟費由再抗告人負 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經本公司評估後,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基於維護公司權益決定委由律師處理依最高院及高院 裁定聲請執行法院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並聲請取回擔保金。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