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4/05
2.公司名稱: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公司法172-1條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
均不列入議案。
(2)本公司受理股東之提案處所:台北縣汐止市大同路二段159號4樓
電話:(02)86926758
(3)本公司受理股東之提案期間:99年4月17日至99年4月26日止 【郵寄者以郵戳
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
(4)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
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