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2.事實發生日:99/03/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台灣高等法院對士林地院98年度裁全字第1612號裁定廢棄
士林地院原裁定對本公司之假扣押案及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
請駁回,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2.中電貿有限公司及萬利信電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再抗告。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基於維護公司權益決定委由律師處理未來再抗告答辯及陳
述意見等法律問題.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經本公司評估後,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對於相對人本公司已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