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28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相關規定辦理。
3.私募股數:與本年度另案公開募集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二種方式擇一辦理不超過
陸仟萬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5.私募總金額: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資本市場狀況或公司實際營運需要訂定之。
6.私募價格: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為參考價格,擬於不低於參
考價格之80%,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資本市場狀況或公司實際營運需要決定
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之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該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
象外,不得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
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償還負債、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有關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有關之未盡
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示或法令修訂而需變更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二、為因應公司未來營運資金需求、改善財務結構,擬於普通股不超過陸仟萬股額度
內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
況或實際需要,以公開募集或私募方式擇一辦理;或於不超過新台幣參億元額度內辦
理可轉換公司債資金募集作業,並由董事會視資本市場狀況或公司實際營運需要,以
公開發行或私募兩種方式擇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