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碁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8077 洛碁
發布時間:2010-04-28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2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之子公司正式 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 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總經理 擬定轉呈董事長審核後,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後認定之。惟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4,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本公司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本認股權憑證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本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 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本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 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本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本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本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本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本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本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 或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本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本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 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本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 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本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本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 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本認股 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 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本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 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本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並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包含普通股及特別股)發生變 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 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 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 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 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加發認股權股 款繳納憑證時,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 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及特別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 、已繳款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另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 後認股價格,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依本條之規定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致可認購之 股份數額超過公司章程所定之額度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可認購股份之數額後, 始得為之。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新股。 (四)依前款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依法即得上櫃或上市買賣 。 (五)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據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 定辦理。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訂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