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3/25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冠華科技(股)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
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貳億伍仟萬元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5.發行價格:新台幣壹拾萬元
6.發行期間:三年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借款
10.承銷方式:詢價圈購
11.公司債受託人:建華商業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建華商業銀行
15.簽證機構:無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債權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滿一個月後至到期日
前十日止。
17.賣回條件:本公司以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兩年為債券人提前賣回基準日,本公司將於賣
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
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
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依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轉
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18.買回條件:(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後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
公司普通股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50%(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
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
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並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且於該期間屆滿時,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
回其全部債券。
(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司債經債權
人請求轉換後,其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
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
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並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且於
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三)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
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待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行訂定基準日。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本轉換公司債尚未訂定轉換價格。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