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1/01
2.發生緣由: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公告
3.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董事會通過辦理現金增資新台幣142,500,000元,
每股面額壹拾元,發行14,250,000股記名式普通股,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金管證一字第093013685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茲依照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將有關事項公告如後:
(一)公司名稱: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研究、開發、生產、製造、銷售下列產品:
1.抗反射、抗輻射多層薄膜濾鏡。
2.觸控式螢幕元件。
3.反應式連續濺鍍系統。
4.100%離子化濺鍍槍。
(三)原定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原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1,500,000,000元,分為
150,000,000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分次發行。未發行股份由
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其中100,000,000元,分為10,000,000股,每股金額新
台幣壹拾元,係預留供員工認股權證使用。實際資本額為新台幣1,190,000,000元整
,分為119,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四)本公司所在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縣工業東九路七之一號二樓
(五)公告方式:登載於證期局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se.com.tw)
(六)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
任。
(七)本次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發行條件:
1.本次現金增資142,500,000元,發行新股14,250,000股,每股面額壹拾元,均為記
名式普通股。
2.本次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計畫,依公司法第267條第一項規定除保留發行股份10%
,計1,425,000股供員工認購外,其餘股份計12,825,000股,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
八條之一規定;排除公司法第267條第三項原股東優先分認之規定,全數提撥供辦理
上櫃前公開承銷,其中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將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3.本次現金增資採溢價發行方式辦理,每股新台幣11元發行。
4.本次新股發行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八) 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增資後已發行股份總額為新台幣1,332,500,000
元,分為133,250,000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九)增資計畫概要: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借款。
(十)股票簽證機構:華僑商業銀行信託部。
(十一)股款代收機構: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及其總行所轄各地分行。
(十二)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及索取方式:本公司公開說明書除依法分送主管機管
公開陳列外,另陳列於本公司所在地,索取方式:請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mops.tse.com.tw)查詢。
(十三)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印發,屆時另行公告及分
函股東。
三、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暫定認股繳款期間:
(一)公開申購: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止為公開申購
期間,並於公開抽籤通知中籤者後,於認購價款扣繳日(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自中籤人帳戶自動扣繳之。
(二)詢價圈購:將認購通知書及繳款書等以限時掛號寄發受配人,受配人應於繳款書
所載繳款期間內(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向彰化銀行
永春分行及其總行所轄各地分行辦理繳交股款手續。
四、茲將本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及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及九十年度經安侯
建業會計師事務所魏興海及吳秋華及曾渼鈺及吳惠蘭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暨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之最近三年度盈餘分配表
公告於後:(財務報告若有不實,應由發行人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
五、本公司九十三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14,250,000股,因承銷作業不及,致
未及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前開始櫃檯買賣,而延期暨變更價格,此階段期間內本公
司尚未對外進行募資,故無導致員工及認購人權益受損。倘若員工或認購人有主張此
階段期間其權益受損,公司及負責人願意負賠償責任。
六、特此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