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華* 重大訊息 - 公告召開本公司九十九年股東常會

股票代號:8070 長華*
發布時間:2010-02-26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九十九年股東常會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2/26 2.股東會召開日期:99/05/21 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801號(蓮潭國際會館)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審查民國九十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其他報告事項。 (1)民國九十五年發行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有關事項報告。 (2)買回本公司股份決議及執行情形。 (3)本公司背書保證情形。 (4)本公司大陸投資情形。 (5)股東提案處理說明。 (6)其他。 二、承認事項: (一)承認本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二)承認本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度盈餘分配案。 三、討論及選舉事項 (一)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二)解除第八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三)赴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案。 (四)修訂公司章程案。 (五)其他議案。 (1)修訂董監事報酬管理辦法。 (2)其他。 四、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03/23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9/05/21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九十八年度盈餘分配內容及其他相關議案,至遲將於股東常會四十日前經董事 會決議後另行公告。 (2)受理股東書面提案相關事項如下:   (一)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     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包含案由、說明及標點符     號在內)為限,提案內容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     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二)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99年03月16日起至99年03月25     日止受理股東就本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99年03月25日下午     五時前, 將提案函件送達本公司受理處所{郵寄者以提案函件寄達受理處所為憑     ,並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依公司法第172條     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   (三)本公司將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     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   (四)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      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3)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相關事項如下: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     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提名股東應     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影本、經歷影本、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     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次股東常會應選三名獨立董事,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     名單者,本公司將於99年03月16日起至99年03月25日止受理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     名單,凡有意提名之股東務請於99年03月25日下午五時前,將獨立董事候選人提     名函件送達本公司受理處所{郵寄者以提名函件寄達受理處所為憑, 並請於信封     上加註[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依公司法第192條之 1     規定辦理書面提名手續。   (三)本公司將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將合於公司法第192條之1與公開發行公司獨     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     股份數額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   (四)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之情形: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      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4.未檢附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4)受理股東提案、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處所: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部 (地址:   高雄市楠梓加工區東七街16號6樓,電話:(07)362-2663#927)。 (5)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99年03月23日起至99年05月21日止為股票停止過戶期間,   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99年03月22日(星期一)下午四時前親   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電話(02)2381-6288)辦理過戶手續。 (6)開會通知書與委託書將於會前三十日分別寄發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永豐   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補發。 (7)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 2規定,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   得於開會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se.com.tw)。 (8)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