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30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為配合文字修正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修正,故
擬修訂其相關條文。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所稱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定義如下:
(一)長期投資:
係指(1)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者。
(2)投資公司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
(二)短期投資:
為有效靈活調度資金,於資金充裕時為避免閒置,購買有公開市價
的各種有價證券,可隨時出售變現不致影響公司經營政策者。
第 五 條 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之評價:
(一)短期投資:
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比較成本與市價時,應以總成本與總市
價為準,權益證券與債務證券並得合併計算。
(二)長期投資:
1.持有普通股股數少於20%,且對被投資公司無影響力者,若被投資
公司為上市(櫃)公司者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若被投資公司
為非上市(櫃)公司者,則採成本法。
2.持有普通股股數少於20%,且對被投資公司有影響力者,若被投資
公司為上市(櫃)公司者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若被投資公司
為非上市(櫃)公司者,則採權益法。
3.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20%
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則採權益法評價。
4.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達50%以上者,或具有控制能力者,除採權益
法評價外,應另行編製合併報表;若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總資產或
營業收入未達本公司各該項金額10%者,僅按權益法評價,不須編
製合併報表。
修訂後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所稱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定義如下:
(一)長期投資:
係指(1)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者。
(2)被投資公司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
(二)短期投資:
為有效靈活調度資金,於資金充裕時為避免閒置,購買有公開市價
的各種有價證券,可隨時出售變現不致影響公司經營政策者。
第 五 條 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之評價:
(一)短期投資:
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比較成本與市價時,應以總成本與總市
價為準,權益證券與債務證券並得合併計算。
(二)長期投資:
1.持有普通股股數少於20%,且對被投資公司無影響力者,若被投資
公司為上市(櫃)公司者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若被投資公司
為非上市(櫃)公司者,則採成本法。
2.持有普通股股數少於20%,且對被投資公司有影響力者,若被投資
公司為上市(櫃)公司者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若被投資公司
為非上市(櫃)公司者,則採權益法。
3.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20%
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則採權益法評價。
4.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達50%以上者,或具有控制能力者,除採權益
法評價外,應另行編製合併報表。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