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0/07/25
2.函請補正期限:100/07/26
3.補正內容: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補正
(1)依該準則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於編製附表一董事及監
察人之資料時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
(2)依該準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揭露董事會運作情形,並揭
露附表二中其他應記載事項之資訊。
(3)依該準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5目規定,依附表二之二之一之格
式揭露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4)依該準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6目規定揭露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
形及採行措施。
(5)依該準則第1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附表三之一之格式揭露持
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
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
4.因應措施:上傳補正後之99年年報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發布重大訊息。
5.其他應敘明事項:年報查詢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