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5/31
2.發生緣由:訂定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訂價基準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辦理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新台幣二億元,業經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5月18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18824號函核准在案。
(2).本公司以93年6月1日為轉換價格訂定基準日,取前一個營業日、前三個營
業日及前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擇一乘以101%為計
算依據,轉換價為新台幣70.20元。
(3).為增加本公司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流通性,擬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
中心申請櫃檯買賣。
(4).代收款項機構: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