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2/2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海內外子公司在職正式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任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百分之十,且單
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實際認股價格由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屆滿年限 可行使任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
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雇)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唯前述一個月不得逾
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二)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但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權利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權利人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憑證,於權利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該認股權利,應自權利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五)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唯前述一個月不
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
(六)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
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
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尚未能行使之
認股權,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七)調職
如認股權人應本公司營運所需,且經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已授
與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包含已募集發行或私
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
增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或私募股數)/調整前認股價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或私募股數
(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之股數。
(二)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二
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四)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依本條之規定加發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致可認購之股份數
額超過公司章程所定額度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可認購股份之數額後,始得為之。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下
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第九條規定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
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
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新股。
四、本公司將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五、認購後發行之新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份相同。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取得之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