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30
2.私募資金來源: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3.私募股數:不超過壹仟伍佰萬股之普通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5.私募總金額:依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實際營運需求辦理。
6.私募價格: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不含)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
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之股價(即參考價格)之七成,暫以本公
司決議私募增資議案董事會日期99年3月30日之前5個營業日,依上述參考價格計算方式
設算之暫定私募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6.87元,惟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依當時之市場狀況訂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其轉讓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
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借款及負債、購置機器設備。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擬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採一次辦理。
(2)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計畫
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提請股東常會授權
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
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3)私募有價證券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書(摘要):
1.前言: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采光電或該公司) 董事會擬於99年3月
30日提案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5,000仟股,並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七成為訂定私
募價格之依據。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應注意事項」規定,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者,應洽獨立專家就私募
價格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表示意見,以下係本案私募價格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
2.晶采光電私募有價證券之目的及資金用途:該公司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
、償還借款及負債、購置機器設備。該公司為配合未來發展,將適時引進策略性投資夥
伴、並保持充足之營運資金、發展新產品所需設備,以因應未來業務成長所需,預期可
降低公司之經營風險及改善財務結構。
3.股價評估方法:
晶采光電為股票掛牌上櫃公司,主要業務內容為液晶顯示器模組之設計、製造及應用,
故本意見書以股價淨值比法作為評價基礎,並考量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之流動性風險等
因素來評估其股票價值。另再參酌法令及股票交易方式、流通性等因素予以綜合評估,
以求對晶采光電本次私募股票價格合理性評估之完備。
4.私募價格之合理性說明:
(1)試算參考價格:若以本意見書出具日(民國99年3月30日)為定價日進行試算,按該公
司股票於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最近一個營業日(即99年3月29日)、三個營業日
(即99年3月25日至3月29)及五個營業日(即99年3月23日至3月29日)擇一計算收盤價簡單
算數平均數之股價,作為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新股之參考價格。該公司普通股於上述前一
、三及五個營業日簡單算數平均收盤價分別為26.3元、24.97元及24.09元。
(2)試算私募價格說明:若以本意見書出具日(民國99年3月30日)為定價日進行試算,該
公司私募價格以不低於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
均數(參考價格)之七成計算,本次晶采光電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16.87元。
(3)一般發行公司採取公開募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皆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承銷
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規定辦理,其中有關現金增資發行
價格係依據該規則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故公開募集現金增資股票之價格訂定,依該規
則為參考價格之70%~90%,易言之,10~30%為其合理之折價區間。(4)依據私募股票交易
方式、流通性而言,自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事外
不得再行賣出,故私募現金增資股票具有流動性風險。(5)綜合考量公開募集現金增資之
合理折價區間(10~30%)及私募之流動性風險貼水(3.244%~7.866%),該公司本次私募現金
增資價格訂價之依據為不低於參考價格之70%,其折價比率為30 %,尚屬合理。
5.結論:依據上述說明,綜合評估晶采光電本次私募現金增資價格訂定之依據,
尚屬合理。
百川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黃文正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