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3/29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
十三年度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參億陸仟萬元整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發行價格: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6.發行期間:民國九十三年至民國九十八年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充實營運資金
10.承銷方式:由證券承銷商採詢價圈購方式全數對外承銷
11.公司債受託人:華僑商業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簽證機構:無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相關轉換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並報奉證券
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17.賣回條件: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年、滿四年的前三十日,以掛號發
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轉換
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不得撤回;並以該期間屆滿
日為賣回基準日)要求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
贖回: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2.42%(實質收益率0.8%);滿四年之
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3.24%(實質收益率為0.8%)。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
於賣回基準日後三個營業日內統一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
18.買回條件:
(一)本轉換公司債於自發行起滿一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
公司普通股在證券櫃檯買賣市場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
格達百分之五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
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
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
時,按(三)項所列之債券贖回收益率(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止)
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
司債經債權人請求轉換後,其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
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
間自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
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三)項所列之債券贖回收益率(自本債券
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止)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三)贖回殖利率如下:
1.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滿三年之日止,以年利率0.8%之債券贖回收益率
2.發行滿三年翌日起至發行滿四年之日止,以年利率0.8%之債券贖回收益率。
3.發行滿四年翌日起至本轉換公司債到期前40日止,以債券面額贖回本轉換公
司債。
(四)若債權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
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即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
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
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1.債權人透過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
存券領回申請書」(註明轉換)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
」,由交易券商向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提出申
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
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換發之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登錄並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2.債權人透過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直接進行轉換:本轉換債債權人於請求轉換
時,應備妥蓋有原留印鑑之「轉換請求書」,並檢同債券或登載債券之存摺向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受理後,除應登載於股東名簿內,並於五個營業日內將股票登錄
並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轉換價格尚未決定。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